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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我区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4-02-28

北京市大兴区编办

关于改革我区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镇、各部委办局(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编办《关于改革我市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编办发〔2014〕3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对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进行改革。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内容

(一)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1.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在市编办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举办单位应当对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保密性审查,并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4.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不再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证书年度报告标记栏增加“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http://www.bjbb.gov.cn/),不再粘贴年度报告标记”的告示内容。

(二)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1.构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信用约束机制。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是否有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等有关信息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并通过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不断完善登记管理信用记录使用规定,加大对失信事业单位的约束。

2.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促进共治。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有关情况及信息通报给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并根据需要可将登记管理信用信息提供给财政、发改、税务、审计、人社、质监、银行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运用,同时积极运用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或评价信息,作为对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部门间情况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对事业单位监管的联动机制。

3.登记管理机关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规定管好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准入与退出,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监管。一是根据《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利用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健全投诉受理及处理机制。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依《条例》开展活动等情况,依法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有关工作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工作安排。本次年检制度改革工作采取全市统一推进的方式。为便于有序办理,我们制定了《年度报告报送及换证时间安排表》,请各事业单位按照时间安排,提前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网上提交工作,举办单位对报告书审查后,集中报送区编办并换领新法人证书。区编办汇总后,统一报送市编办并在市编办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要求。取消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是贯彻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

事业单位要适应年度报告网上公示的新要求,认真填报年度报告书(尤其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需按填写说明逐项填写),提交资产负债表,全面、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各举办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保密性的审查把关工作。

 

北京市大兴区编办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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